(中南大研字〔2020〕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选拔优秀在读硕士生攻读我校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学术科研领域的高水平拔尖创新人才,根据教育部有关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博连读是指学校从完成硕士阶段规定课程学习、成绩优秀且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本校硕士研究生中,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择优遴选博士研究生的招生方式。硕博连读采用2年以硕士方式培养,4年以博士方式培养(简称2+4培养模式)进行管理。
第三条 施行硕博连读的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硕博连读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通过学校招生资格认定的导师,才可在学校公布的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内,招收硕博连读研究生。
第五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占用培养单位和招生导师当年度的非专项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数。
第六条 凡计划开展硕博连读研究生招生培养工作的博士点,要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报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招生、培养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选拔流程
第七条 选拔对象为本校全日制在读的二年级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除外。
第八条 申请人应同时达到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勤奋学习,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等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三)修完已开设的硕士学位课程,学位课程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无重修、不及格记录。
(四)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6分及以上(710为满分),或学术类雅思6.0分及以上,或托福85分及以上,或取得我校硕士学位英语课程免修资格。其他语种申请者参照相应标准执行。
(五)获得本学科专业2名高级职称专家的推荐意见。
(六)本、硕在学期间未受过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本科或硕士研究生就读学科、专业与所申报的博士招生学科、专业须为相同或相近,或与所申报的博士学科、专业有很强交叉、融通关系的学科、专业。
(八)具有良好的科研创新潜质。
第九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招生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学年的秋季学期。
第十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流程为学生申请、培养单位考核和学校核定。
(一)学生申请:有意申请者下载填写相关表格,附课程成绩单、外语水平证明、科研成果证明、专家推荐书等,向申请培养单位提出申请。
(二)培养单位考核:分专业成立不少于五人的本学科副教授职称(含)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家组成的考核工作小组,由其负责考核工作,其中,博士生导师不少于三人。重点考核申请人的基础知识、科研能力及其培养潜质等。分专业考核结果经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公示后,将拟录取名单报研究生院。
(三)学校核定:研究生院汇总各培养单位拟录取名单,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后,在学校研究生招生网上公示。
第十一条 硕博连读招收博士研究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学选拔,择优录取,确保生源质量。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取得较高质量科研成果的申请者,经其导师推荐,培养单位考核工作小组考核、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可以适当放宽学习成绩要求,但必须严格做到程序透明,操作规范,结果公开。
第三章 培养管理
第十二条 拟录取的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录取类别仅限于非定向普通培养,录取后人事档案关系不得转出学校,且以全日制脱产方式学习。
第十三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基本学制为6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延期)为8年。硕博连读研究生正式录取后,入学学籍注册为博士研究生。
第十四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分别按照硕士生、博士生培养方案的相关要求分阶段完成。
第十五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的毕业资格要求与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一致,须符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将取消其硕博连读资格:
(一)在校期间,受过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二)未完成培养方案中相关培养环节的;
(三)本人自己申请放弃资格的;
(四)培养单位认定不再适合继续攻博的。
第四章 公示及申诉机制
第十七条 培养单位要执行信息公开及公示制度,硕博连读招生方案需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规范执行,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招生录取规定一律无效。
第十八条 培养单位在硕博连读招生方案中公布申诉方式,接受考生、社会、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考生对考核环节和录取结果有异议的,首先向培养单位提出申诉,由培养单位对申诉材料进行调查和处理。考生如对培养单位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可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诉;研究生院应进一步调查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至考生。
第五章 考核纪律
第十九条 培养单位应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对考核选拔全过程进行监察督导;对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考生反映的问题及线索进行查处,切实保障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 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考核组及导师应严格遵守招生规定,公平公正,科学选才,确保录取硕博连读研究生的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不得组织或参与有可能损害考试招生公平公正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对在招生过程中出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反招生规定的培养单位、导师及招生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学校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在申请和考核过程中出现违规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考生,学校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取得录取资格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原则上不做硕士学位论文,确需申请硕士学位的,经本人申请,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必须在博士生入学前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四条 在培养过程中,经培养单位认定不再适合继续攻博或本人提出放弃继续攻博,并具备攻读硕士学位基本条件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在获得博士学籍4年内可转为硕士培养,否则按博士肄业处理。
第二十五条 除本办法所规定的内容外,硕博连读研究生的管理在硕士阶段按硕士生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博士阶段按博士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具有招收硕博连读研究生资格的培养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各专业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可根据学科特点制定不低于基本标准的选拔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招生与培养管理办法》(中南大研字〔2018〕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