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推荐免试生)报考硕士研究生网上报名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9-30浏览次数:15873

校内各学院:

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网上报名工作正在进行当中。为共同做好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推荐免试生)网上报名工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网报基本情况

网报时间:20131010日—31日每天900-22:00(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925日至28日为预报名阶段,报名数据有效。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若错过预报名时间,可选择10月报考。

报名网站:中国研招网(教育网址:,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

所有考生(含推免生)应认真阅读全国研究生招生网报系统相关报考须知,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凡不按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网报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报信息。

二、推免生网报

(一)工作流程

10中旬,研究生院将把推免生网报校验码和登记表发(送)至教务部(负责推免生、推荐到华师且占华师推免生计划的推免生的组织工作)和校团委(负责“研究生支教团”的招募工作,该项目名额单列,不占教育部下拨学校的推免生名额,但占学院接收推免生名额),并转发相关学院和学生。请相关学院做好分发和登记手续,确保每名推免生都能领取到1个网报校验码和1份推免生登记表。

推免生(不含研究生支教团推免生)完成报名后,请将填写完整的推免生登记表交回学院,学院收齐并分类(分校内和校外)后交回教务部并转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凭学校推荐免试红头文件到省教育考试院盖章。学院交送推免生登记表的截止时间,以教务部的通知为准。

研究生支教团推免生完成报名后,请将填写完整的推免生登记表交回校团委,校团委收齐后转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凭学校推荐免试红头文件到省教育考试院盖章。研究生支教团推免生送(交)推免生登记表的截止时间,以校团委的通知为准。

推免生登记表经省教育考试院盖章后,按推免生的类别(校内和校外)分别处理。推免生若保送到外校,经省教育考试院盖章的推免生登记表由研究生院送教务部,由教务部分发至相应学院,由推免生按接收学校的相关要求寄(送)至接收学校。推免生若保送到本校,经省教育考试院盖章的推免生登记表由研究生院留置,明年9月份和其它证明材料一并放入学生学习档案。

(二)推免生网报校验码

推免生网报校验码分为学术留校、学术外推和专业学位等3类,不同类别推免生须使用不同类别校验码。

1.学术留校,可以报学术型和专业学位,学术型留校可选择毕业院校为报考单位,也可选择非毕业院校为报考单位。

2.学术外推,可以报学术型或专业学位,学术型外推报考专业学位时,可选择毕业院校为报考单位,也可选择非毕业院校为报考单位,学术型外推报考学术型专业时,必须外校选择非毕业院校为报考单位。

3.专业学位,只能选择报考专业学位。

研究生支教团、推荐到华师且占华师推免生计划的推免生,其网报校验码分别单列(未区分学术和专业学位、留校和外推)。

三、我校报考点接收生源范围

根据省教育考试院的统一安排,我校报考点(代码4206)接收考生报考的生源范围为:

1.报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武汉市内考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社会考生)。
    2.
报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等3个专业学位的考生,单独考试的各地考生只能选择我校作为报考点。
    3.
报考外省
法律(法学)、法律(非法学)的湖北省内考生。
    4.
本科毕业学校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推荐免试生(指推荐到本校和外校的所有推免生)(非常重要)。

参照往年网报情况,校内部分推荐免试生(尤其是保送到外校的推荐免试生)误选择其它报考点(非我校)作为报考点,导致推免生网报校验码失效和网报数据无效。请各学院提醒每名推免生在进行网上报名时,务必选择湖北(省市代码4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报考点代码4206)作为报考点。

四、现场确认安排

选择我校报考点且网报成功的考生(识别方式:生成以4206开头的9位数网报编号)才在我校报考点进行现场确认。

本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若选择其它报考点,请以相应报考点的公告通知为准。报考武汉地区未设报考点的招生学校或武汉市外(含省外)高校的考生,可选择武汉市武昌区招考办、洪山区招考办、江岸区招考办、湖北工业大学、中南民族大学、武汉纺织大学等6个报考点报考。

现场确认时间为1110日—14日。现场确认地点初步定为南湖校区中原楼一楼西大厅MBAMPA考生的现场确认地点为首义校区)。现场确认公告另行在学校研究生招生网yzb.znufe.edu.cn发出。

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二者缺一不可。

    特此

                                  研究生院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